水泥工業:燒廢物的優勢與潛力日益凸顯
眾所周知,建材工業是發展循環經濟、實現“三廢”綜合利用的主要產業。自上世紀五六十年代開始,我國就已開始利用工業廢渣制造水泥產品,礦渣、粉煤灰、煤矸石、電石渣、鋼渣、磷渣、銅渣、赤泥、糖渣、排煙脫硫石膏等相繼進入水泥生產領域,不但用作水泥混合材,還用作了水泥生產配料。在消納城市生活垃圾、工業有毒有害污染物和可燃廢棄物等研究利用方面,目前我國已有北京水泥廠等企業做出了大膽嘗試,取得了令人矚目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但與一些先進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
現本報刊登的我國著名水泥專家、中國水泥協會高級顧問高長明的署名文章《歐盟消納可燃廢物與城市垃圾的新動向》,對歐盟各國政府就消納可燃廢物與城市垃圾制定的標準法規作出詳盡的介紹,對各國水泥工業利用工業和城市生活廢棄物替代燃料的現狀和優勢,以及其中的新動向、新技術作了剖析,并且對我國水泥工業消納可燃廢物與城市垃圾的可行性進行了全面分析,提出了切實可行的寶貴建議。文章對我國中央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戰略決策,各地水泥行業企業高效、經濟、安全地消納社會可燃廢物與城市垃圾,實現節能減排目標,發展循環經濟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歐盟消納可燃廢物與城市垃圾的新動向新決策
歐盟各國對待全社會———工業、農業、服務業和居民生活各種廢棄物的基本策略是,首先是要求企業和居民在生產與生活過程中盡可能地少產生或不產生廢物;其次是對那些不可避免的廢物(例如廢金屬等)則要求各行各業都要盡可能地回收循環利用;再次是對一些尚無法回收再利用的廢物則由政府引導,采用市場運作方式,設法妥善處置之。各國都頒布了相關的法律和規章,保證上述基本策略的實施。
在那些目前尚無法回收并按原用途、原成分、原性能循環利用的廢物中又可分為無機和有機的兩大類,前者如粉煤灰、礦渣、夾層石、硫酸渣等,因其中不含有害環境的元素或成分,大都可以直接用于建材業或建筑業,妥善地消納掉;而后者是含有若干有機質的廢物,因其中多少都含有一些可燃質和某些有害成分,故又稱為可燃廢物。這就是本文所討論的對象。
所謂可燃廢物種類繁雜,固體的有:廢塑料、廢紡織品、廢地毯、廢紙、廢玻纖、廢橡膠、廢輪胎、廢服裝、廢家具、廢皮革、城市生活垃圾、下水污泥、動物骨肉,醫療廢物等;液體的有:廢機油、焦油、酸堿渣液、廢油墨、石化廢液、化工廢液、石臘液、瀝青渣液、廢油漆涂料、廢溶劑等;氣體的有:垃圾填埋場沼氣、化糞池沼氣、燃氣化爐氣體等。
過去30多年歐洲諸國處置消納可燃廢物與城市垃圾的主要技術路線有兩條,一條是采用機械與生化方法,以填埋為主,輔以厭氧堆肥和制造再生固體燃料(RDF);另一條是采用焚燒與熱裂解方法,以焚燒發電為主。據有關資料統計,2006~2007年,西歐和北歐可燃廢物與生活垃圾的所謂無害化處置率已達98%以上,其中填埋占40%、焚燒爐占18%、水泥廠占11%、堆肥占10%、制造再生固體燃料占18%(其中有一部分供水泥廠用),其他占3%。同時,日本的上述處置率為100%,其中焚燒發電占85%,填埋、堆肥和其他各占5%。
歐盟和日本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原本以為他們這樣做就可以妥善地解決可燃廢物與生活垃圾的處置消納問題了。
然而延續到上世紀90年代后期,歐洲和日本卻相繼發生了幾起廢物(垃圾)填埋場滲透液泄漏事故,以及日本垃圾焚燒爐殘渣和飛灰的凈化再處置難題。于是他們一方面修訂并大幅提高了填埋場的防滲漏標準和技術規范;另一方面日本在2002年推出了“生態水泥”(JISR5124)新標準,企圖把每年約250萬噸的垃圾焚燒爐灰渣制造成水泥,解決其對環境的二次污染隱患。
這樣又經歷了6~8年,歐盟和日本都發現他們分別采取的兩種不同的補救措施成本太高,收效不大,最主要的是不能根治二次污染之隱患。經過慎重而痛苦的反思和論證,自2007年至今,德、英、丹、荷、挪等國終于相繼作出了新決策,而且已經開始付諸實施。那就是不再新建可燃廢物與城市垃圾填埋場和焚燒爐廠;今后所有新產生的可燃廢物和垃圾都要采取其他的更安全更經濟的方法,盡可能地全部即時處置,一步到位,消納干凈,不留后患,盡量少用或不用填埋場和焚燒爐。有關的法規也正在研討修訂之中。
于是人們的目光很自然地被引導到厭氧堆肥、再生固體燃料制造和開發可再生能源及生物燃料等方面,同時對水泥工業消納可燃廢物與城市垃圾的前景也頗為看好。
(來源:慧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