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辦[2014]30號《關于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嚴格環境影響評價準入的通知》
環保部日前印發了《關于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嚴格環境影響評價準入的通知》,對水泥等高耗能行業提出了明確要求,要求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嚴控新增產能項目;實行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配套建設高效脫硫、脫硝、除塵設施;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等。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文件
環辦[2014]30號
關于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嚴格環境影響評價準入的通知
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嚴格環境影響評價準入,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發揮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調控、引領和約束作用,做好與相關戰略環境評價的銜接。以促進大氣污染物減排,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重點,充分考慮大氣環境承載力,進一步優化石化、火電、煤炭、鋼鐵、有色、水泥等重點產業、產業園區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規模、布局、結構。依法科學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全面分析評估規劃實施后對重點區域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達不到區域環境質量標準要求的規劃,應當對規劃內容提出優化調整建議,并采取有效的環境影響減緩控制措施。
嚴格落實規劃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聯動機制。凡未開展或未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規劃所含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批申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據。
二、實行重點區域、重點產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會商機制。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編制的以石化、化工、有色、鋼鐵、建材等為主導的國家級產業園區規劃,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編制的煤電基地規劃,其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進行區域內省際會商;珠三角地區重點產業和產業園區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進行省內會商。
規劃編制機關在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征求相關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的意見,并根據會商參與各方提出的意見,對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進行修改完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召集審查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邀請參與會商的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代表參加審查小組,會商意見及采納情況作為審查的重要依據。省級重點產業和產業園區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參照上述方式進行會商。
三、嚴格把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準入關口
(一)嚴格控制“兩高”行業新增產能,不得受理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的項目。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建設項目和城市主城區鋼鐵、石化、化工、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項目須實行產能的等量或減量置換。
(二)不得受理城市建成區、地級及以上城市規劃區、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除熱電聯產以外的燃煤發電項目,重點控制區除“上大壓小”、熱電聯產以外的燃煤發電項目和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的自備燃煤發電項目;現有多臺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合計達到30萬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則建設為大容量燃煤機組。
(三)不得受理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每小時20蒸噸以下及其他地區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項目。
(四)實行煤炭總量控制地區的燃煤項目,必須有明確的煤炭減量替代方案。新改擴建煤礦項目,必須配套煤炭洗選設施。
(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項目,必須落實相關污染物總量減排方案,上一年度環境空氣質量相關污染物年平均濃度不達標的城市,應進行倍量削減替代。
四、強化建設項目大氣污染源頭控制和治理措施
(一)火電、鋼鐵、水泥、有色、石化、化工和燃煤鍋爐項目,必須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高效脫硫、脫硝、除塵設施。
(二)重點控制區新建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以及燃煤鍋爐項目,必須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原油成品油碼頭、儲油庫、加油站項目,必須采取嚴格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措施。
(四)改擴建項目應當對現有工程實施清潔生產和污染防治升級改造。加快落后產能、工藝和設備淘汰,集中供熱項目必須同步淘汰供熱范圍內的全部燃煤小鍋爐。
(五)對涉及鉛、汞、鎘、苯并(a)芘、二噁英等有毒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和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的區域排放細顆粒物及其主要前體物的項目,應對相應污染物進行評價,并提出污染減排控制措施。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指南(試行)》要求公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加大公眾參與力度,切實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發揮環境影響評價源頭預防和控制作用,推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得到落實。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4年3月25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3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