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修法擬取消環保罰款50萬元封頂 重點治霾處罰不設上限
一面是我國大氣污染向煤煙與機動車尾氣復合型過渡、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霧霾頻發,一面是治污屬地管理難成合力、環境違法成本低、企業寧罰不改……大氣污染如何防、十面“霾”伏怎么破?
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打出一記重拳。草案取消了現行法律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企業事業單位罰款“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封頂。此舉將大大增加違法企事業單位的違法成本。
草案第95條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罰款。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造成直接損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計罰。
法學專家表示,取消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環保罰款50萬元上限額度,變為按倍數計罰,是重典治霾的具體體現,必將對污染企業產生震懾作用。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保護法專家王燦發教授分析認為,按倍數計算罰款,操作起來要復雜一些,污染事故損失評估有一定難度。如若被罰款單位不服,行政機關就會當被告,應加快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的建設。
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22日對修訂草案作說明時介紹,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定,上次修訂是2000年。源頭治理薄弱、管控對象單一;總量控制范圍小,重點難點針對不夠;問責機制不嚴,處罰力度不夠,現行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此外,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環保法“按日計罰”,草案明確規定了“按日計罰”的幾種情況: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重點治霾,嚴厲處罰。草案還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超標排放、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督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被責令停止排污、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拒不執行的,依照環保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