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印發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能源節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十八屆三中全會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具體要求,我部制定了《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2015年5月12日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具體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節能減排補助資金,是指通過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節能減排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第四條節能減排補助資金重點支持范圍:
(一)節能減排體制機制創新;
(二)節能減排基礎能力及公共平臺建設;
(三)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
(四)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地區節能減排;
(五)重點關鍵節能減排技術示范推廣和改造升級;
(六)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有關事項。
第五條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分配結合節能減排工作性質、目標、投資成本、節能減排效果以及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補助、以獎代補、貼息和據實結算等方式。以獎代補主要根據節能減排工作績效分配;據實結算項目主要采用先預撥、后清算的資金撥付方式。
第六條財政部根據項目任務、特點等情況,將資金下達地方或納入中央部門預算。
第七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上報財政部和有關部門,經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資金支付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九條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節能減排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
第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1〕367號)、《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1〕180號)、《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工業企業能源管理中心建設示范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647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0〕249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