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聯合會:堅持不懈努力促使42.5及以上水泥享受70%退稅政策落地
2015年6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其中明確了42.5及以上水泥摻20%廢渣可享受70%的退稅,這對調整優化產品結構,提高工程質量,扶優扶強,減少與淘汰落后產能無疑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全行業的眾多水泥企業,特別是大企業期盼已久的愿望終于得以實現。建材聯合會、水泥協會對這一項具體工作的落地,感到十分欣慰。
回想這項工作的經歷可謂“臺上一分鐘臺下十年功”。為推動調整結構、化解水泥產能過剩等政策的出臺,早在2012、2013年中國建材聯合會會同水泥協會,先后向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國家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等政府部門多次報送了遏制水泥新增產能、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化解產能過剩等一系列政策建議。為配合國發〔2013〕41號文件的出臺,聯合會不僅提供了大量的背景材料,還與水泥、玻璃協會一起參與了文稿的研究,并提出了行業的修改意見。在2013年5月聯合會報送國家發改委、工信部《關于對化解產能過剩矛盾總體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中建材聯產函〔2013〕40號)中,重點提出:對取消32.5等級水泥要分兩步走,第一步,盡快取消32.5復合水泥產品,將利用廢渣生產水泥享受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調整為,摻入廢渣量大于30%的32.5水泥,享受減半退稅,第二步在上述政策實施兩年后力爭全面取消32.5等級水泥;并明確提出了摻入廢渣量分別大于20%、10%的42.5、52.5水泥,享受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額減免的政策建議。
國發〔2013〕41號文充分吸納了上述政策建議,明確要求:加快制修訂水泥、混凝土產品標準和相關設計規范,推廣使用高標號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盡快取消32.5復合水泥產品標準,逐步降低32.5復合水泥使用比重;完善財稅支持政策,修訂完善資源綜合利用財稅優惠政策,支持生產高標號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窯處置城市垃圾、污泥和產業廢棄物。至此,行業的意見被采納為國家層面的政策規定。
為細化、落實國發〔2013〕41號文件精神,2014年8月,聯合會會同水泥協會向財政部再次報送了“關于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目錄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涉及水泥行業內容的意見和建議的函”(中建材聯產函〔2014〕74號),明確提出:增值稅優惠政策調整不僅影響水泥行業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品種調整和保證質量,而且對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影響重大。因此要鼓勵加快推廣使用高標號水泥,將原來偏向低標號水泥的政策轉向鼓勵高標號水泥,促進行業轉型升級,而不是單純提高廢渣利用率。并建議調整現行的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摻入廢渣量分別大于20%、10%的42.5、52.5水泥,享受增值稅減免80%的優惠政策。
至此以來,聯合會在參加國家發改委召開的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信部等多個國家部委組成的“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工作機制”5次部際協調會議上,特別是在國務院領導聽取行業協會相關匯報時,多次提出盡快落實取消復合32.5水泥以及調整資源綜合利用財稅優惠政策、水泥窯協同處置廢棄物享受優惠政策。在遞交相關書面材料的同時,聯合會為此安排專門的部門和人員就此事保持與政府主管部門聯系溝通定期跟蹤。
在國務院領導的關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重視下,聯合會和有關方面的努力終于有了結果。2015年6月12日,《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印發,42.5及以上等級水泥摻20%廢渣可享受70%退稅,使原先不能享受優惠退稅政策的42.5及以上等級水泥獲得實質受益,同時降低了32.5等級水泥的退稅比例,提高了摻比要求;并明確了獲益的環保條件,在環境標準上更加嚴格,要求企業必須達到《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同時要求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信用等級以及《優惠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已享受該政策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也就是說,該政策不僅僅是百分之幾的稅率問題,是增加了嚴格的環保約束條件。
此項政策對水泥行業的重要影響在于:《優惠目錄》還明確了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2000噸/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60萬噸/年以下水泥粉磨站,窯徑3米及以上水泥機立窯(2012年)、干法中空窯(生產高鋁水泥、硫鋁酸鹽水泥等特種水泥除外)、立波爾窯、濕法窯和直徑3米以下水泥粉磨設備)不能享受優惠政策,加上環保達標和處罰要求,這將使得一大批環保不能達標的、生產低標號水泥為主的和屬于限制淘汰類落后產能的企業從優惠政策中被擠出局外,體現了鼓勵先進產能和提高環保約束的雙刃劍,對管理及指標先進、生產高標號水泥的企業以明顯傾斜,亦將對復合32.5水泥的取消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和現實意義。
在取消復合32.5水泥工作的過程中,聯合會多次與國標委、工信部、住建部、交通部和水利部等有關部門溝通,組織全國水泥標委會和標準原起草單位,在開展大量調研分析、多次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在2014年12月,推動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通用硅酸鹽水泥》GB175-2007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主要內容是取消復合32.5硅酸鹽水泥(2015年12月1日起實施),暫時保留了復合32.5R水泥。目前,聯合會和水泥協會已經著手組織水泥標委會開展《通用硅酸鹽水泥》標準全面提升修訂工作,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下一步加快落實取消復合32.5R水泥。對于整個32.5水泥的標準是否取消問題,聯合會目前已成立工作小組,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再拿出結論。
我們將繼續跟蹤上述政策的執行情況及政策執行中遇到的相關問題,對部分企業反映的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截留稅款卡企業油水的不正之風,我們提醒社會各界關注與監督。對于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的財政、稅收補貼政策爭取問題,聯合會近期已決定:由聯合會、水泥協會、有關企業組成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產業聯盟,專門開展研究技術提升推廣應用和爭取政策這兩大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