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慶:貫徹落實34號文件精神 主動停產32.5復合水泥
今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6]34號發布了《關于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這是進入新世紀以來,國務院首次制定出臺的建材工業專項政策,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建材工業發展的關心和支持。《指導意見》的頒布實施是包括工信部等政府部門和協會、企業等行業上下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結果,對建材行業今后一個時期,特別是“十三五”期間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行業轉型升級具有強大影響力和指導意義。
停止生產32.5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是34號文件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引導水泥行業去產能、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抓手。為有效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促進水泥行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早在2013年,國發〔2013〕41號文就要求:“加快制修訂水泥、混凝土產品標準和相關設計規范,推廣使用高標號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盡快取消32.5復合水泥產品標準”。今年國辦發34號文又再次提出了“停止生產32.5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重點生產42.5及以上等級產品”的明確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水泥工業發展迅速,隨著國產化技術的日漸成熟,水泥工業在生產工藝、技術裝備、規模大型化等方面都取得了長足進步,處于世界先進水平。但也因行業中存在的盲目、無序發展現象,出現了產能嚴重過剩。隨著經濟增速的下降,特別是投資和市場需求增速的回落,水泥行業產能過剩矛盾已日顯突出。截至去年年底,我國水泥實際產能已達34.2億噸,實際產量為23.5億噸,平均產能利用率僅68.6%,部分地區產能利用率還不到50%。此外,目前全國現有水泥粉磨企業1700多家,粉磨能力14億噸,其中年生產能力60萬噸以下小型粉磨企業約1000家,產能近4億噸。這些小粉磨站大多生產復合32.5水泥,采用地方的非標混合材,違標違規生產現象比較普遍,給水泥市場帶來一定的混亂。
淘汰32.5復合水泥是推進水泥行業去產能、調結構、穩增長的需要。目前,32.5復合硅酸鹽水泥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混合材品種和摻加量混亂,產品質量管理難度大。一些水泥生產企業,尤其是小型粉磨站為追求超額利潤,不惜犧牲產品質量,在生產復合32.5水泥中違規超摻、亂摻混合材,由于混合材品種復雜和缺乏有效的質量監管手段,生產復合水泥不能有效控制混合材中的有害化學成分,難以保障水泥產品質量,對建筑物質量和安全帶來隱患。二是同樣的品種和等級的水泥由于混合材品種和摻加量的差異導致水泥和施工性能差異大,對分析工程質量問題帶來很大難度;三是由于生產32.5等級復合水泥具有成本低的優勢,吸引了大量資金投入水泥粉磨能力建設,引發水泥產能過剩;而同等數量熟料產能因高摻比又形成了更大規模水泥產能,產能被放大,產能過剩矛盾進一步加劇。
雖然我國新型干法水泥的占比已經達到了98%以上,且均為大型裝備,但產出的卻是大量低標號水泥。先進的技術生產能力和低端的市場供應形成了嚴重反差。據建材聯合會信息部的分析研究表明,目前我國水泥產品中,絕大多數是32.5強度等級的產品。42.5、52.5等級的高標號產品僅占水泥總量的37%左右。32.5水泥占全部水泥產量的63%;其中,32.5復合硅酸鹽水泥則占全部水泥產量的50%以上。
另外,隨著我國建筑業對建筑安全、使用壽命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國家有關部門也在大力推廣使用高性能混凝土,繼續大量生產低強度等級水泥,對中國混凝土行業的發展也成為一種羈絆。
因此,停止生產32.5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不僅符合行業發展和市場需求的要求,有助于減緩產能嚴重過剩矛盾,也有利于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壽命,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有利于促進混凝土行業的健康發展。水泥行業必須根據技術進步和市場需求升級的要求,推進產品結構的調整。
2014年12月,在工信部、國標委、建材聯合會和水泥標委會等的共同努力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了《通用硅酸鹽水泥》GB175-2007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明確規定從2015年12月1日起取消32.5復合硅酸鹽水泥,暫時保留32.5R早強型復合硅酸鹽水泥。
2015年底,為加快落實國發〔2013〕41號文要求,在征求行業意見的基礎上,建材聯合會向工信部遞交了《關于取消復合硅酸鹽水泥32.5R產品標準的報告》。2015年12月,全國水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通過了GB175-2007《通用硅酸鹽水泥》標準修訂送審稿。目前,取消復合32.5R的標準修訂稿已經送到國標委和工信部,目前正處于審批過程中,預期不久將會正式發布實施,為貫徹落實國辦34號文關于“停止生產32.5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的要求奠定了堅實基礎。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和地方協會已圍繞貫徹落實34號文精神,積極主動作為,研究制定了停止生產32.5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的具體要求,對地區水泥結構調整做出了安排。以新疆為例,2015年10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了《轉發自治區經信委關于進一步促進自治區水泥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新政辦發〔2015〕134號),要求從2016年7月1日起,淘汰復合32.5R水泥;為貫徹落實國辦發34號文件精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還下發了《關于轉發新疆水泥行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實施方案的通知》(新政辦發〔2016〕159號),規定于2017年5月1日起取消全部32.5等級硅酸鹽水泥。據估計,若取消32.5等級水泥,加上錯峰生產等措施,可將新疆水泥產能利用率由目前的39%調整控制到80%。另外,根據現行優惠退稅政策, 如果新疆全區水泥企業全部生產42.5及以上強度水泥,70%以上水泥產品可享受綜合利用退稅政策,大大減輕企業稅賦,增強企業盈利能力。
當然,停止生產32.5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涉及面廣,與標準、生產、質量監管和施工應用等方面的工作密切相關,執行中也必然會遇到諸如:市場仍對32.5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有一定量的需求潛力,水泥使用習慣性的改變仍需一個過程;一些企業可能將32.5復合硅酸鹽水泥變相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火山灰硅酸鹽水泥或礦渣硅酸鹽水泥等其它品種水泥進行銷售,存在雖無標準、卻有產品的可能;由于相關生產與建設施工部門配合不到位,市場監管難以形成合力;專用水泥標準還不完善,難以滿足不同用戶對低標號水泥品種的需要等困難和問題。為此,我們必須從全面貫徹落實好《指導意見》精神、加快推進水泥行業去產能、調結構的高度,統一思想,凝聚共識,主動停止生產32.5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要著力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全行業要高度重視和認識取消32.5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對調結構、去產能的重要性、必要性,統一思想,主動作為,研究制定具體的行動方案。首先水泥大企業帶頭,主動停止生產32.5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形成示范效應,帶動其他企業跟進;其次,要積極倡導、支持和鼓勵大城市中的商品混凝土等水泥大用戶,主動不再使用32.5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在應用領域推動形成示范效應;還要加強宣傳引導,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加強政策解讀,廣泛深入宣傳取消32.5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的重要意義、經驗做法,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問題,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環境。
2.要積極推動相關建筑施工標準和規范的調整。全面取消32.5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產品標準,需要建材、建筑等部門聯手,從市場需求端提升對高性能混凝土和較高強度等級水泥的需求。因此,水泥行業要加強與交通、住建等部門的溝通,以提高我國建筑物和構筑物的設計質量、服役壽命要求為出發點,推動修訂、調整相關建筑設計標準、工程預算標準、施工規程和驗收規范,從根源上推動取消32.5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
3.加快特種、專用水泥標準制修訂工作。水泥標委會要組織牽頭做好標準研究工作,配套完成《道路硅酸鹽水泥》、《道路基層用緩凝硅酸鹽水泥》、《砌筑水泥》和《低熱微膨脹水泥》等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努力滿足不同用戶對低強度等級水泥品種的需要。
4.嚴格執行資源綜合利用新政策。按目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精神,42.5及以上等級水泥退稅,要求利廢比例達到20%;32.5等級水泥退稅,要求利廢比例從30%提高到40%。因此,要充分利用好稅率調整政策,通過加強生產和市場的監管,推動各地有關政府部門嚴格執行資源綜合利用新政策,促使生產32.5標號的企業不能或減少享受退稅優惠政策。用經濟和稅收的手段,促使32.5復合硅酸鹽水泥退出市場。
5.做好落后粉磨企業的淘汰、轉型工作。全面取消32.5復合硅酸鹽水泥產品后,行業協會等各方要配合相關政府部門做好服務工作,引導水泥粉磨企業實施兼并重組;要支持水泥粉磨企業通過技術改造生產高標號優質水泥,或向生產專用水泥、混凝土用礦物粉體材料等其他產品、產業的轉型。
6.加強部門聯動。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定期召開協調會,聽取各單位工作進展情況匯報,協調解決存在問題。要積極主動地向各地、各級政府反映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推動各級政府部門及時出臺有助于促進停止生產32.5復合硅酸鹽水泥的具體政策,并強化政策文件的執行力和約束力。要加大部門間聯合監督檢查力度,努力推動低等級水泥盡快退出市場。
各位代表,停止生產32.5復合硅酸鹽水泥,是政府要求和執行標準的需要,也是行業、企業轉型發展必由之路,我們一定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凝聚共識、齊心協力,切實落實好國辦34號文件精神要求,主動停止生產32.5復合硅酸鹽水泥,為水泥行業去產能、調結構,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做出更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