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關于發布《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公告
環境保護部公告
公告 2016年 第72號
關于發布《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完善環境技術管理體系,指導污染防治,保障人體健康和生態安全,引導水泥行業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環境保護部組織制定了《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現予公布,供參照執行。
以上文件內容可登錄環境保護部網站查詢。
附件: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環境保護部
2016年12月6日
主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12月8日印發
附件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一、總則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保障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規范污染治理和管理行為,推動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裝備和污染防治技術進步,促進水泥行業的綠色循環低碳發展,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所稱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是指將滿足或經過預處理后滿足入窯要求的固體廢物投入水泥窯,在進行水泥熟料生產的同時實現對固體廢物的無害化處置過程。處置固體廢物的類型主要包括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城市和工業污水處理污泥、動植物加工廢物、受污染土壤、應急事件廢物等。
(三)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主要包括源頭控制、清潔生產、末端治理、二次污染防治以及鼓勵研發的新技術等內容,為環境保護相關規劃、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排污許可等環境管理和企業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指導。
(四)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應根據產業結構發展要求、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衛生規劃等,結合現有水泥生產設施,合理規劃、有序布局。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應作為城市固體廢物處置的重要補充形式。
(五)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應遵循源頭控制、清潔生產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全過程污染控制原則,鼓勵采用先進可靠、能源利用效率高的生產工藝和裝備及成熟有效的污染防治技術,加強技術引導和精細化管理。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應保證固體廢物的安全處置,滿足污染物達標排放的要求,不影響水泥的產品質量和水泥窯的穩定運行。
(六)開展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企業應強化企業環保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環保監測體系和環境管理制度,確保協同處置廢物全過程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完善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和環境應急管理制度,編制可行的應急預案,積極防范和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二、源頭控制
(一)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應利用現有新型干法水泥窯,并采用窯磨一體化運行方式。處置固體廢物應采用單線設計熟料生產規模2000 噸/日及以上的水泥窯。本技術政策發布之后新建、改建或擴建處置危險廢物的水泥企業,應選擇單線設計熟料生產規模4000 噸/日及以上水泥窯;新建、改建或擴建處置其他固體廢物的水泥企業,應選擇單線設計熟料生產規模 3000 噸/日及以上水泥窯。鼓勵利用符合《水泥行業規范條件(2015 年本)》的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擬改造前應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2013)的要求。
(二)應根據生產工藝與技術裝備,合理確定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種類及處置規模。嚴禁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具有放射性、爆炸性和反應性廢物,未經拆解的廢家用電器、廢電池和電子產品,含汞的溫度計、血壓計、熒光燈管和開關,鉻渣,以及未知特性和未經過檢測的不明性質廢物。
(三)新建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在試生產期間,應按照《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2013)要求對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進行性能測試,以檢驗和評價水泥窯在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過程中對有機化合物的焚毀去除能力以及對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效果。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醫療廢物,必須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2013)的相關要求。
(四)處置應急事件廢物,應選擇具有同類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水泥窯進行協同處置。如無法滿足條件時,應按照當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的應急處置方案,選擇適宜的水泥窯進行協同處置。
三、清潔生產
(一)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其清潔生產水平應按照《水泥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發展改革委公告 2014 年第3 號)的要求,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應對進場接收、貯存與輸送、預處理和入窯處置等場所或設施采取密閉、負壓或其他防漏散、防飛揚、防惡臭的有效措施。
(三)固體廢物在水泥企業應分類貯存,貯存設施應單獨建設,不應與水泥生產原燃料或產品混合貯存。危險廢物貯存還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和《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2012)的要求。對不明性質廢物應按危險廢物貯存要求設置隔離貯存的暫存區,并設置專門的存取通道。
(四)根據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特性及入窯要求,合理確定預處理工藝。鼓勵污水處理廠進行污泥干化,干化后污泥宜滿足直接入窯處置的要求。水泥廠內進行污泥干化時,宜單獨設置污泥干化系統,干化熱源宜利用水泥窯廢氣余熱。原生生活垃圾不可直接入水泥窯,必須進行預處理后入窯。生活垃圾在預處理過程中嚴禁混入危險廢物。
(五)嚴格控制水泥窯協同處置入窯廢物中重金屬含量及投加量;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屬含量限值應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30760-2014)的相關要求。水泥窯協同處置重金屬類危險廢物時,應提高對水泥熟料重金屬浸出濃度的檢測頻次。
嚴格控制入窯廢物中氯元素的含量,保證水泥窯能穩定運行和水泥熟料質量,同時遏制二噁英類污染物的產生。
(六)固體廢物入窯投加位置及投加方式應根據水泥窯運行條件及預處理情況在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2013)要求的同時,根據固體廢物的成分、熱值等參數進行合理配伍,保障固體廢物投加后水泥窯能穩定運行。含有機揮發性物質的廢物、含惡臭廢物及含氰廢物不能投入生料制備系統,應從高溫段投入水泥窯。
(七)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應按照廢物特性和水泥生產要求配置相應的投加計量和自動控制進料裝置。
(八)應逐步提高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與生料磨的同步運轉率。強化生料磨停運期間二氧化硫、汞等揮發性重金屬的排放控制措施,不應采用簡易氨法脫硫措施(不回收脫硫副產物)。
四、末端治理
(一)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設施,窯尾煙氣除塵應采用高效袋式除塵器;2014 年 3 月 1 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協同處置固體廢物設施,如窯尾采用電除塵器應持續提升其運行的穩定性,提高除塵效率,確保污染物連續穩定達標排放,鼓勵將電除塵器改造為高效袋式除塵器。加強對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水泥窯除塵器的運行與維護管理,確保除塵器與水泥窯生產百分之百同步運轉。
(二)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控制應執行《水泥工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 年第31 號)的相關要求。
(三)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產生的滲濾液、車輛清洗廢水及協同處置廢物過程產生的其他廢水,可經適當預處理后送入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或單獨設置污水處理裝置處理達標后回用,如果廢水產生量小可直接噴入水泥窯內焚燒處置。嚴禁將未經處理的滲濾液及廢水以任何形式直接排放。
(四)水泥企業應對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操作過程和環保設施運行情況進行記錄,其中有條件的項目應納入企業運行中控系統,具備即時數據查詢和歷史數據查詢的功能。處置危險廢物的數據記錄應保留五年以上,處置一般固體廢物的數據記錄應保留一年以上。
(五)水泥企業應建立監測制度,定期開展自行監測。重點加強對窯尾廢氣中氯化氫、氟化氫、重金屬和二噁英類污染物的監測。
水泥窯排氣筒必須安裝大氣污染物自動在線監測裝置,監測數據信息應按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要求進行公開。
(六)水泥窯旁路放風系統排出的廢氣不能直接排放,應與窯尾煙氣混合處理或單獨處理。旁路放風排氣筒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監測 方 法 應 執 行 《 水 泥 窯 協 同 處 置 固 體 廢 物 污 染 控 制 標 準 》(GB30485-2013)的相關要求。對標準中未包含的特征污染物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提出的相關排放限值的要求。
五、二次污染防治
(一)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水泥窯的窯尾除塵灰宜返回原料系統,但為避免汞等揮發性重金屬在窯內過度積累而排出的窯尾除塵灰和旁路放風粉塵不應返回原料系統。如果窯灰和旁路放風粉塵需要送至廠外進行處理處置,應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二)生活垃圾和城市污水處理污泥的貯存設施應有良好的防滲性能并設置污水收集裝置。貯存設施中有生活垃圾或污泥時應處于負壓狀態運行。
(三)污泥干化系統、生活垃圾貯存及預處理產生的廢氣應送入水泥窯高溫區焚燒處理或在干化系統中安裝廢氣除臭設施,采用生物、化學等除臭技術處理后達標排放。在水泥窯停窯期間,固體廢物貯存及預處理產生的廢氣、污泥干化系統產生的廢氣須經廢氣治理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
六、鼓勵研發的新技術
(一)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在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減排技術。
(二)提高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量的水泥窯高效利用技術,如大投加量固廢離線燃燒系統。
(三)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高效預處理技術,如高質量垃圾衍生燃料(RDF)制備技術;降低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的預處理技術。
(四)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等多種污染物高效協同脫除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