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業產業發展政策
發布日期:2007-01-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水泥工業產業發展政策》業經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報請國務院批準,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馬 凱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水泥工業產業發展政策
水泥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原材料。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水泥工業發展取得了很大成績,產量已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保障了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但是當前,我國水泥工業結構性矛盾仍十分突出,主要表現是經營粗放,生產集中度和勞動生產率均比較低,資源和能源消耗高,環境污染比較嚴重,特別是立窯、濕法窯、干法中空窯等落后技術裝備還占相當比重,可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按照科學發展觀和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為加快推進水泥工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引導水泥工業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實現水泥工業現代化,特制定水泥工業產業發展政策。
第一章 產業政策目標
第一條 推動企業跨部門、跨區域的重組聯合,向集團化方向發展,逐步實現集約化經營和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泥企業的生產集中度和競爭能力。
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達到70%以上。日產4000噸以上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噸水泥綜合電耗小于95KWH,熟料熱耗小于740千卡/千克。到2020年,企業數量由目前5000家減少到2000家,生產規模3000萬噸以上的達到10家,500萬噸以上的達到40家。基本實現水泥工業現代化,技術經濟指標和環保達到同期國際先進水平。
第二條 2008年底前,各地要淘汰各種規格的干法中空窯、濕法窯等落后工藝技術裝備,進一步消減機立窯生產能力,有條件的地區要淘汰全部機立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關停并轉規模小于20萬噸環保或水泥質量不達標的企業。
第三條 加快技術進步,鼓勵采用先進的工藝和裝備提升技術水平,縮小與世界先進水平的差距。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滿足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二章 產業發展重點
第四條 國家鼓勵地方和企業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方式發展新型干法水泥,重點支持在有資源的地區建設日產4000噸及以上規模新型干法水泥項目,建設大型熟料基地;在靠近市場的地區建設大型水泥粉磨站。
第三章 產業技術政策
第五條 發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工藝,推動水泥工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厲行資源節約,保護生態環境,堅持循環經濟和可持續發展,走新型工業化發展道路。
第六條 政府要加強對水泥礦產資源的管理,鼓勵地方和企業合理、有效地利用礦產資源。新建水泥生產線必須有可開采30年以上的資源保證,規范設計,合理開采。禁止采用對資源破壞大的開采方式,加強對民辦礦山環境的治理和整頓,對民采民運的供應方式進行有效監管。水泥企業對采后礦山必須進行復墾,保護生態環境。
第七條 鼓勵大企業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將小企業改造為水泥粉磨站,新建水泥粉磨站規模至少為年產60萬噸。鼓勵推廣礦渣微粉細磨技術。大力發展散裝水泥,積極發展預拌混凝土。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發展循環經濟,新型干法窯系統廢氣余熱要進行回收利用,鼓勵采用純低溫廢氣余熱發電。鼓勵和支持利用在大城市或中心城市附近大型水泥廠的新型干法水泥窯處置工業廢棄物、污泥和生活垃圾,把水泥工廠同時作為處理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企業。
第九條 國家支持企業采取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降低環境污染,節能降耗,綜合利用工業廢渣,積極利用低品位原燃材料,提高資源利用率,鼓勵水泥企業走資源節約道路,達到清潔生產技術規范要求。
第十條 國家鼓勵并支持水泥企業建立技術研發中心,支持具備條件的科研設計單位和高等院校建立開發行業共性、關鍵性技術的研究中心。通過技術創新,加強研發能力,提高我國重大水泥技術裝備的設計、制造水平。國家在科研資金方面對重大科研項目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 除一些受市場容量和運輸條件限制的特殊地區外,限制新建日產2000噸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建設此類項目,必須經過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任何地方和企業不得新建立窯及其它落后工藝的水泥生產線。
第十二條 嚴格禁止水泥企業將已淘汰的落后設備轉向其它企業。對違反產業政策未經核準自行建設的水泥項目,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關閉,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不予發放土地使用證、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水泥生產許可證。
第四章 產業組織政策
第十三條 水泥工業產業組織結構調整的重點是,進一步提高企業集中度,促進水泥工業的企業集團化,生產專業化,管理現代化。充分利用我國水泥工業現有基礎和企業的積極性,推進改組改制,優化產業組織結構。
區的企業集團。重組水泥企業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資產為紐帶,以優勢企業為龍頭,推進強強聯合和兼并重組小企業。
第五章 投資管理政策
第十五條 按照投資體制改革方案,除禁止類項目外,其他水泥類項目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為避免水泥工業無序盲目發展,各省級投資主管部門要按照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要求,切實加強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 發展新型干法水泥,要結合產能集中的區域實行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工藝,要嚴格控制不具備發展條件的企業盲目擴大生產能力,防止不顧環境影響的低水平重復建設。違規建設或達不到環保要求的水泥企業,一律不得享受稅收上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新建水泥項目,企業自有資金比例必須達到35%以上,對符合產業政策和規劃的項目,銀行根據獨立審貸原則,提供信貸支持。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及市場準入條件的項目,銀行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第十八條 嚴格執行水泥工業的用地標準,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規劃的新建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批準其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水泥工業利用多渠道籌措發展資金。鼓勵私人資本在符合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向水泥工業投資。鼓勵外商投資發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總投資(包括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水泥建設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國外產業資本、金融資本對國內水泥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超過1億美元(或等值人民幣)以上的并購協議,須經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具有技術、管理優勢和資金優勢的企業或企業集團聯合向具備發展水泥工業條件的地區投資,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發展新型干法水泥。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企業實施改善品種、提高質量、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技術改造。
第二十二條 證券監管部門應支持大型水泥企業集團,按有關程序上市募集資金,用于發展符合產業政策的水泥建設項目。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及市場準入條件的企業,證券部門不批準上市或擴股融資。
第六章 發展保障政策
第二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水泥工業發展規劃,確定水泥工業近期和遠期目標,規劃布局,制定相應政策措施,引導水泥工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根據產業政策的要求,抓緊組織制訂和修訂水泥行業的耗能、產品質量、混凝土、環保等標準,適當提高供高強混凝土用的水泥強度等級。嚴格行業準入條件,加強和規范對水泥生產、流通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根據水泥工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國家有關執法部門要嚴格依法查處違法建 第二十五條 根據水泥工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國家有關執法部門要嚴格依法查處違法建設和生產的水泥企業,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嚴格土地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水泥企業要依法查處。質檢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加速淘汰落后工藝水泥,把加大對水泥產品的執法打假力度作為建材市場專項整治的重點,嚴防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建設市場。
第二十六條 發揮行業協會的咨詢參謀和行業自律作用,支持建立和完善有關水泥行業信息的定期發布制度和行業預警制度,引導投資方向。
第二十七條 本產業政策自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公布之日起實施,并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06年10月17日 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