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關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產能的有關工作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文件
特急 發改辦工業[2007]447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做好淘汰落后
水泥生產能力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的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約束性指標,切實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水泥工業產業發展政策要求,2008年底前各地要淘汰各種規格的干法中空窯、濕法窯等落后工藝技術裝備,進一步消減立窯生產能力,有條件的地區要淘汰全部立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關停并轉年產規模小于20萬噸和環保或水泥質量不達標企業的生產能力。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按照《水泥工業產業發展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第50號令)、《水泥工業發展專項規劃》(發改工業[2006]2222號)、《關于加快水泥工業結構調整的若干意見》(發改運行[2006]609號)的要求,加快制訂淘汰落后水泥產能量化指標,提出切實可行符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的淘汰落后水泥產能工作實施方案,與落后小水泥企業所在縣市政府簽訂淘汰落后生產能力責任書,明確拆除時間、目標、要求,落實相關責任。
三、到2010年末,全國完成淘汰小水泥產能2.5億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淘汰落后水泥產能量化指標見附表。
四、鑒于此項工作政策性強、時間緊、任務重,我委將按照國務院領導要求,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于今年擇時在北京簽訂“十一五”期間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責任書。
五、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接此通知后,抓緊和各縣市落實,簽訂當地“十一五”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責任書,并將簽訂的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責任書送我委備案。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主管部門在核準新建新型干法水泥項目時,要堅持上大壓小、等量淘汰落后水泥原則,否則不得核準新建水泥項目。
七、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的指導和監督,涉及關停和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企業的職工要妥善安置,優先安排被關停水泥廠作為新建水泥廠的業主或股東,有條件的被淘汰的小水泥廠可作為粉磨站,采取各種措施安排好被關停、淘汰水泥廠的善后處理。有財力的省份可適當進行補貼,確保關停落后水泥企業工作順利進行。
八、我委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對各地關停落后水泥企業和淘汰落后水泥產能工作進行督察,并將督察結果向國務院報告。
附件:
二00七年二月十八日
主題詞:淘汰 水泥 通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環保總局、國家工商總局、中國建材協會、中國水泥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人民政府
(來源:中國水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