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責任書
發布日期:2007-03-07
附件二:
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
責
任
書
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的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約束性指標,切實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工作,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 人民政府簽訂“十一五”期間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責任書。
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按照《水泥工業產業發展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第50號令)、《水泥工業發展專項規劃》(發改工業[2006]2222號)、《關于加快水泥工業結構調整的若干意見》(發改運行[2006]609號)的要求,加快制訂淘汰落后水泥產能量化指標,提出切實可行符合本地區實際的關停落后水泥企業和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實施方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要與落后小水泥廠所在縣市政府簽訂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責任書,明確拆除時間、目標、要求,落實相關責任。
二、按照水泥產業政策要求,2008年底前各地要淘汰各種規格的干法中空窯、濕法窯等落后工藝技術裝備,進一步消減立窯生產能力,有條件的地區要淘汰全部立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關停并轉年產規模小于20萬噸和環保或水泥質量不達標的企業的生產能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核準新建新型干法水泥項目時,要堅持上大壓小、等量淘汰落后水泥原則,否則不能核準新建項目。
三、到2010年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完成淘汰落后水泥產能 萬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的企業名單見附表。
四、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的企業指導和監督,妥善安置關停企業的職工,有財力的省份可適當進行補貼,確保關停落后水泥企業和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順利進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對各地關停落后水泥企業和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進行督察,督察結果將向國務院報告。
《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責任書》一式兩份,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保存一份。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
(簽字) (簽字)
二00七年 月 日